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乡长如何能解总理之忧

发布时间:2020-07-13 12:50:48 阅读: 来源:直通厂家

乡村违章建筑是件麻烦事

文/包卫兵

加强土地尤其是耕地管理关系国家发展稳定全局,温家宝总理多次就此作出强调。土地管理法是落实这一战略的有力武器,而在多年土地管理工作中,笔者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这一法律过程中存在4个问题,亟待纠正。(《半月谈内部版》2010第5期)

处罚决定与处理决定的界限不分

土地管理法第16条赋予乡级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管理活动中,依法行使行政处理权,并相应作出处理决定。有的干部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含义分不清楚,在实践中两者混淆,对有处罚内容的错误地作出处理决定,并申请法院对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,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,他们又想不通,不理解,对法院产生误会。

土地管理法中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有什么区别呢?一是适用的条件和目的不同。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被管理者依法给予制裁,以违法为前提,以惩罚为目的,依法限令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,调整政府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。行政处理则调整被管理者之间的横向关系,以争议为前提,以确认为目的,依法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。二是发生的效力不同。行政处罚决定,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,发生法律效力后,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的,作出决定的政府机关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行政处理决定则不然,发挥效力后,当事人拒不履行的,作出决定的机关无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,人民法院当然不能立案予以执行。

对违章建筑处罚不及时

近年来,随着统筹城乡发展与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,许多乡镇人民政府对违章建筑的处罚不果断、不及时。在违章建筑初建尚未建完时已经发现,却没有及时出面制止或作出处罚,等到违章建筑已经竣工才动作迟缓地作出处罚,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增加了困难。

如某乡政府申请执行俞某违章建筑一案。俞某于2008年春天垫宅基曾被有关部门制止。2009年初,俞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,擅自开工建房,而该乡政府未及时给予处罚,俞的违章建筑砌到平口程度,该乡政府才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。

处罚决定条款不清

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条款是处罚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对被处罚人采取的处罚具体形式,也是人民法院对客体实施的执行手段。处罚决定条款只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,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与执行。在实践中,发现一些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条款含义不清,甚至前后矛盾。

如某乡政府申请执行赵某违章建筑一案,作出这样的处罚条款:“一、立即停止施工,补办手续;二、立即拆除违章建筑。”对这样的处罚决定,法院不予受理,理由是:1.既然赵某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,应作出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决定,而无需让其补办手续;2.如令赵补办手续,则属于乡政府的处理决定,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。

申请执行不及时

如某乡政府申请执行张某违章一案,该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责令张某立即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,于同年10月20日送达给张某,张某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向法院起诉,也不履行义务。该乡政府单纯做张的思想工作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,在确实做不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,于2010年3月10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已超越法定期限,不予受理。

造成以上原因主要是乡级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,单纯认为土地管理法未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以时间限定,什么时间申请执行都可以,这是错误的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第88条规定:“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,由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,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,逾期申请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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